案例拆解 · 真实处罚决定书
粪污泄漏一亩多这家猪场只罚了2196元
湖北麻城一家存栏 1783 头的猪场,粪污从收集池坝埂漏出去,流进下游农田一亩多地。按裁量基准,这个数该罚到 2.2万元 左右——最后实际只罚了 2196元。差的这十倍,不是找关系找来的,是当事人在两个月里一步步做出来的。
撰稿:诗蕊 | 2026年8月30日
案引自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市分局办案通报,中国环境网公开报道,罚款计算公式为原文披露。
生态环境法典 8 月 15 日施行,很多养殖户最关心两件事:换了新法,我是罚得更重还是更轻?出事了怎么办才能少罚?
这篇不普法条,只拆一个真案子。罚款怎么算出来的、为什么适用的是旧法不是新法典、哪些动作能减罚——全是处罚决定书里写死的。
• 线索来源:湖北省生态环境厅《关于迅速组织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(区)专项执法检查的函》(鄂环函〔2026〕136号)
• 检查时间:2026年5月21日
• 规模:存栏生猪 1783头,年出栏 3000头,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
• 违法行为:对产生的畜禽养殖粪便未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,致粪污沿防渗收集池坝埂低位处泄漏,流向下游农田地头,泄漏面积约一亩以上
认定的违法条款是两条: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、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第十九条。
接下来是重点——当事人做的三件事
① 5月23日(检查后第2天):主动完成全部粪污清运处置及农田翻耕修复,自己支付清运、翻耕等费用 5000元。违法行为改正到位。
② 8月6日:与生态环境部门签订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》,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,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。
③ 全程积极配合调查,未提出陈述申辩,也未申请听证。
6月15日,分局依法下达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》,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、限期完成泄漏粪污清运处置及受损农田修复。
办案机关把公式原原本本写出来了,这在公开的处罚信息里不多见:
罚款金额计算
0.02万元 + (10万元 − 0.02万元) × (22% − 20%)
= 0.2196万元(2196元)
拆开看每一项:
• 0.02万元:罚款下限(200元)
• 10万元:罚款上限(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处理利用粪污,法典第1231条、固废法第107条一致)
• 22%:按裁量基准算出的原始百分值
• 减20%: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+ 签订赔偿协议并缴保证金,符合从轻情形,在裁量基准计算基础上减少20%的百分值
如果不做那三件事,按原始22%计算:0.02万 + 9.98万 × 22% ≈ 2.2156万元。主动整改这一项,省下将近两万块。
图1:同一个案子,两种算法
违法行为发生在 2026年5月,法典 8月15日 才施行。案件办理正好卡在新旧法交替的窗口上,办案机关给了完整的论证过程。
三条判断,逐条比对
第一,比罚款幅度。《固废法》第107条与《生态环境法典》第1231条第1项的罚款幅度完全一致——都是”十万元以下”。
第二,比行为规范。法典只是把“清运、处理”补进行为规范,并没有让这类行为变得”处罚更轻”。
第三,看行为状态。本案违法行为已于 2026年8月15日前终结,不属于”连续或继续状态在法典施行后终了”的情形。
三条都不成立,所以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《固废法》第107条作出处罚。
这一条最值得记住:别想当然以为”换了新法就一定更轻”或”一定更重”。得拿旧法和新法的罚款幅度逐条比对。比下来哪个轻用哪个;一样轻,就用行为发生时的那部。
就在同一时期,隔壁蕲春县办了一个结论完全相反的案子。
湖北蕲春某养殖场(8月18日立案)
• 违法内容同样是:未按规定及时收集、贮存、处理和利用畜禽粪污,涉嫌违反法典第1231条
• 违法行为发生于 8月13日——法典施行前2天
• 依据法典第1057条“从旧兼从轻”原则,经逐条比对,新法典对该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幅度相对较轻,为充分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,最终依法适用新法典相关条款
还有一例更直接。安徽宣城广德一家农场,处罚决定书(皖宣环(广)罚〔2026〕31号,8月24日)里完整援引了法典条款:认定违反法典第171条第3款,依据法典第1231条第1项,同时援引《行政处罚法》第37条和法典第1057条,最终罚款 3000元。
三个案子放一起看:麻城用旧法(幅度一样)、蕲春用新法(新法更轻)、宣城直接引新法条款。同样的违法行为,因为发生时间、持续状态、幅度比对的差异,走出了三条不同的法律适用路径。
① 有设施 ≠ 合规:湖南祁阳李北平养殖场
这个场已经依法履行了环评登记手续,也自建了四级沉淀池,照样被罚。原因:粪污靠敞开的水泥沟渠自流输送到沉淀池,未采取密闭或遮盖措施,还途径马路两旁和菜地;菜地里靠近沉淀池的部分沟渠倒塌,有粪污流入菜地。
定性是”未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”。建了不算完,得按防雨、防渗、防溢流的技术规范建,还得让它一直正常转。
② 别以为凌晨偷倒没人知道:山东日照莒县
当事人李某某在 8月14日凌晨3点,把约 4至5吨 畜禽养殖粪污倒进桑园镇道沟河。执法人员调取周边监控锁定嫌疑车辆(一辆小型带罐货车),顺藤摸瓜核实了粪污来源养殖场。
监测数据:倾倒点下游 COD 131mg/L、氨氮 10.4mg/L,分别超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V类限值的 2.2倍和4.2倍;现场下游水体发白、起泡。
依《水污染防治法》处 2万—20万元 罚款。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明确提示:8月15日法典实施后,该类违法行为罚款数额最高可至100万元。
③ 台账能救命:安徽望江黄鳝案(不予处罚)
省农业农村厅抽检,检出当事人养殖的黄鳝恩诺沙星残留超出GB31650.1-2019限量标准,7月27日立案。
但办案机关经询问当事人、核查养殖三项记录和出货台账、养殖塘口现场清点核验、查看收购商收购记录、所在村和相邻养殖户佐证,证实该养殖户的黄鳝从 7月1日到8月14日期间均未出塘上市——”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黄鳝”这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。
最终依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,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。
图2:已确定金额的畜牧处罚案例对比
上面这些全是生态环境部门办的。但养殖场出问题,来的也可能是农业农村部门,两套法、两套罚则,并行不冲突。
山东日照市农业农村局8月13日公布的5起案子
• 东港区古某: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
• 岚山区马某海: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奶牛
• 莒县杨某才: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
• 五莲县徐某: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,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
• 五莲县某食品公司: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
病死畜禽这块,宁夏吴忠市8月28日《致全市畜牧业从业人员的一封信》把标准写得很清楚:随意弃置病死动物,处3000元—3万元罚款,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—10万元;屠宰、经营、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,没收违法所得及动物产品,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;私自收购、屠宰、加工、售卖病死畜禽涉嫌犯罪的,终身不得从事本相关行业活动。
出事前 · 自查三处
• 看沟渠:粪污输送沟渠是否密闭或遮盖?祁阳案就栽在”敞开自流”上
• 看坝埂:收集池有没有防雨、防渗、防溢流?有没有低位泄漏点?麻城案就是从坝埂低位处漏出去的
• 看台账:粪污产生量与土地消纳能力匹配吗?运输记录和接收方签收闭环吗?望江案证明,台账断链就说不清
出事后 · 立刻三步(麻城案给出的标准动作)
第一步 · 停:立即停止违法行为,不等处罚决定书下来
第二步 · 清:主动完成清运处置和受污染农田的翻耕修复。麻城这家自己花了5000元,但换来裁量减少20%的百分值
第三步 · 谈:主动与生态环境部门协商签订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》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
这笔账很好算:主动整改花出去的是几千块,省下来的是近两万。麻城案的实际差额是 2196元 对 22156元,十倍。拖着不办,既省不下钱,还可能踩到”拒不整改”这条从重情形。
一句话总结
法典施行之后,很多人盯着”罚则是不是更重了”。但从这半个月的真实案例看,更值得盯的是裁量过程——它已经完全量化、可以计算了。
违法情节定了,裁量百分值就定了;百分值定了,罚款就是一道减法题。而你能做的那道减法,叫”主动消除危害后果”。
算清楚:主动整改 + 赔偿协议 = 裁量减少20%的百分值
分清楚:生态环境部门管排污,农业农村部门管检疫和病死畜禽
记清楚:有设施不等于合规,台账断链等于说不清
行情靠等,罚款能算。把手头那几处泄漏点和台账先理干净,比什么都实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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